2025年第3期 p19-p36
作者:单祖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公司党组副书记、副经理;王毓莹,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公司教授。
摘要:隐名股东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不同观点的背后,隐含着商事外观主义下的信赖保护、法律秩序清晰明确的要求与尊重经济事实的实质主义之间的价值碰撞。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隐名股东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的类型,以及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对此,应当回归股权变动模式、外观主义等基本理论和规定,即隐名股东显名前仅享有债权,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隐名股东显名后,其排除执行的主张原则上应当得到支持,不过存在若干例外情形,比如债权人因信赖权利外观而授信、债权人为善意的股权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对股权享有质权等。
关键词:隐名股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