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025年第3期(总第40期)

叶益均 论平台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框架

2025年第3期 p136-p155

作者:叶益均,中国人民大学太阳集团tyc46332021级博士研究生,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法院在个案中审查平台规则效力,有助于保障用户权益,塑造良好的网络生态。在平台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格式条款”审查框架和“规范效力”审查框架,但是这两种框架都存在不足,无法适应司法审查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过程性审查方法,将司法审查视野从规则文本拓展至平台制定规则的判断过程,以填补当前结论性审查的局限,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根据审查范围依次递进,可以将审查框架分为合法性审查、合理性的结论性审查与合理性的过程性审查三个层次。在合理性的过程性审查层面,应当以平台的决策阶段和法院的审查方式为标准,将审查框架具体化为利益衡量的客观审查、利益衡量的主观审查、事实判断的客观审查、事实判断的主观审查四个方面。

关键词:平台规则;过程性审查;司法审查;合理性审查